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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一方去世后,婚內分割財產協議還有效嗎

          發布時間:2019-04-03 11:40

          夫妻婚內約定了房屋產權的歸屬,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一方去世后,沒有留下遺囑,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房屋是否應作為遺產法定繼承?

          案情介紹:

          唐某與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分居協議》,約定登記于唐某名下的房屋歸李某所有。之后,唐某去世,未來得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未留下遺囑。唐某的女兒唐某甲認為房屋屬于唐某的遺產,不是李某的個人財產,自己有權繼承,便將李某告上了法院。

          爭議焦點:

          法院查明了相關事實,認可了唐某與李某的夫妻關系以及《分居協議》的效力。但是,爭議點在于,協議雖然約定了房屋的歸屬,但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究竟是屬于唐某的遺產還是李某的個人財產?

          唐某甲認為,《分居協議》中雖然約定了該房屋歸李某擁有,但直至唐某去世,該房屋仍登記在唐某名下。故該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根據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權屬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故該房屋應屬于唐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李某認為,《分居協議書》的性質應屬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房屋無論登記在何方名下,都應以雙方的有效婚內財產約定確定其歸屬。

          唐某甲和李某分別引用了物權法和婚姻法來判定房屋產權的歸屬。那本案適用的是物權法還是婚姻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唐某與李某簽訂的協議,屬于夫妻內部對財產的約定,不涉及家庭外部關系,應當優先和主要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等調整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應作為補充。其次,唐某的子女不屬于《物權法》意義上的第三人,所以,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關于房屋權屬約定的效力。

          最終法院判定,該房屋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

          所以,在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前提下,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依然有效。但是,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還是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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