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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剛入職的你應該知道的基本法律知識—勞動合同條款之試用期條款

          發布時間:2019-01-30 10:25

          大部分工作在勞動者剛入職時,用人單位都會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其本質就是看一看勞動者適不適合這個工作崗位。這里所述的試用期不同于像醫生、護士、律師等行業中的見習期和實習期。以下內容是筆者對我國現行《勞動法》中有關試用期規定的概括和總結:

          1、法律規定是期限:

          試用期限分為三檔,分別為: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包含本述)1年以下(不含本述),試用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包含本述)3年以下(不含本述),試用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包含本述)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特殊規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反復試用;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三種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俗稱小時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不另行計算。

          (4)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補足并支付賠償金。

          舉例:甲2018年9月到A公司上班(工作崗位是前臺接待),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為3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2000元,轉正之后工資為3200元。(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2300元)。

          問題所在:

          (1)甲與A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故A公司與甲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違反了法律規定。

          (2)甲在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顯然低于其約定工資的80%(3200*80%=2560),其也低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故A公司與甲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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