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大部分工作在勞動者剛入職時,用人單位都會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其本質就是看一看勞動者適不適合這個工作崗位。這里所述的試用期不同于像醫生、護士、律師等行業中的見習期和實習期。以下內容是筆者對我國現行《勞動法》中有關試用期規定的概括和總結:
1、法律規定是期限:
試用期限分為三檔,分別為: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包含本述)1年以下(不含本述),試用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包含本述)3年以下(不含本述),試用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包含本述)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特殊規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反復試用;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三種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俗稱小時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并不另行計算。
(4)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補足并支付賠償金。
舉例:甲2018年9月到A公司上班(工作崗位是前臺接待),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為3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2000元,轉正之后工資為3200元。(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2300元)。
問題所在:
(1)甲與A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故A公司與甲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違反了法律規定。
(2)甲在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顯然低于其約定工資的80%(3200*80%=2560),其也低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故A公司與甲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違反法律規定。
關注對應公眾號后可以手機閱讀
如需横屏浏览,请点击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