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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發布時間:2018-12-28 10: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注: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大會)。

          定期股東大會:1.當每年召開一次;2.召開股東大會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3.不得對通知內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4.發現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3.不得對通知內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召集規則: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規則: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股份無表決權。一般事項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重大事項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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