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注: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大會)。
定期股東大會:1.當每年召開一次;2.召開股東大會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3.不得對通知內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4.發現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3.不得對通知內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召集規則: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規則: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股份無表決權。一般事項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重大事項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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