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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抽逃出資實例

          發布時間:2018-11-12 14:11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列舉了四種典型的抽逃出資的行為。但是司法實踐中的抽逃出資可謂是花樣百出,在認定抽逃出資的過程中,不能僅拘泥于法條所規定的典型形式,更要從實質上判斷是否構成了抽逃出資。

          【案情簡介】

          1999年7月,仲圣控股與魯能房地產共同投資成立魯能仲盛;后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填海造地項目;仲圣控股為獲取該項目而發生的前期工作費用3500萬元,經魯能房地產認可,由魯能仲圣支付。2000年2月仲圣控股向魯能仲盛出資的2450萬元全額到位。

          2000年7月14日,仲圣控股向魯能仲盛發出收賬通知書一份,應付內容為:填海造地項目境外銷售費用,金額為2500萬元人民幣。魯能仲盛匯付了上述款項,支票開具的項目為:前期費用。

          魯能仲圣后調查發現填海造地項目從未在境外銷售,故請求法院判令:仲圣控股補繳出資,并確定在其補繳出資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本案歷經山東省高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仲圣控股構成抽逃出資,其應補足2450萬元人民幣出資并賠償抽逃出資期間的利息損失。

          【案件評議】

          就本案而言,股東雖然在簽訂《合作協議書》中確認仲圣控股“前期工作費用”真實發生并確定由魯能仲盛支付,但是該約定并不能直接證明仲圣控股的“前期工作費用”確實發生了,雖然為證明爭議事項確實發生,仲圣控股提交了六份《聲明書》和所附六月份結賬單,以及填海造陸報告、快遞憑證等。法院認為,無論是《聲明書》還是月結單均無法直接證明前期費用的真實發生,快遞憑證更是存在著諸多疑點,仲圣控股無法證明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由于股東通常會利用虛假交易、關聯交易等抽逃出資,此類行為具有極高的隱蔽性,在實踐中很難被公司和債權人所察覺。因此,公司在與股東進行資金往來的過程中,應當審慎進行,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避免股東抽逃出資,從而造成公司資本不足,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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