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甲訴稱:2011年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稱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掛名合作開發C市原東方賓館地塊項目,但A公司缺乏資金,希望甲實際投資項目并享受股權。甲表示同意。2011年2月1日甲、乙、丙簽訂《2011/02/01股東會議紀要》,2011年3月22日簽訂《合伙協議書》,2011年3月29日甲、乙、丁三人簽訂《合伙協議書》及《股東合作協議書》,共同合伙投資該項目。2011年4月29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補充協議》。2011年5月項目公司D公司注冊成立,其注冊資金800萬元系甲實際支付。2011年9月15日甲等以D公司名義為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共支付土地出讓金1.52億元、契稅608萬元、滯納金49.28萬元,合計15857.28萬元,其中甲出資達6355.28萬元。甲對D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投入巨額資金,并以實際股東身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雖然得到D公司及B公司、E公司等第三人的認可,但未對甲的出資在工商機關進行登記。遂起訴要求被告變更登記原告為股東。
【法院判決】
1.甲享有D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4.33333%的股權;
2.D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上述股權的工商登記從E公司名下變更至甲名下。
【律師觀點】
1.甲依據其與乙、丙、丁的協議,為競拍案涉土地使用權及設立D公司與乙、丙、丁共同出資,是案涉項目及D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對其D公司的股東資格應予以確認。
2. 本案中,乙、丙、甲、丁之間存在兩個合伙關系:一是乙、甲與丙之間就整個項目投資的合伙關系,乙、甲共同承擔75%的出資義務,丙承擔25%的出資義務;二是乙、甲與丁之間就前述合伙關系中75%的出資義務的合伙關系。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對于丙等四人實際出資數額、比例及享有D公司25%股權的事實均不持異議,因此,甲享有的股權份額應在剩余75%的股權范圍內予以確定。
3.公司法保護實際出資人的權益,本案中原告是與被告簽署合作協議,出資并享受股權,沒有實際存在代持協議,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為原告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登記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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