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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增資不實,公司是否享有要求股東補足資金的權利

          發布時間:2018-10-26 09:46

          【案情】

          原告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5月,甲、乙以50萬元為注冊資本,登記設立原告公司。公司成立后,即在廣元南河籌建和裝修A酒店。后因資金嚴重不足引進新的股東丙、丁、戊等參與A酒店的籌建。酒店裝修完成后,甲、乙、丙對各自投入對賬,其中甲,乙都有經手款項,共15226816.7元。其中,甲經手金額中除去股東丁等人的投資外,余4402034元為甲在公司的出資。但在2012年7月4日的對賬中,甲出資中有155萬元,乙出資中有45萬元,合計200萬元房租支出系虛假行為。故屬于抽逃出資,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公司。故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出資款15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1. 本案原告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甲增資虛假屬抽逃資金要求其承擔返還責任,因為原告認為在甲的出資中有155萬元,乙的出資中有45萬元,屬于虛假支出但計入了其出資額中,所以實際涉及股東增資不實,原告是否享有要求股東補足資金的權利的問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钡囊幎ǎ霸妗豆菊鲁獭返诰艞l“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的規定,原告公司成立時,其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公司決定增加股東和增加注冊資本后,僅在工商部門變更了股東人數。原告公司各股東增資擴股實際是包括被告在內的股東在裝修酒店過程中各自的支出,經各股東對賬確認后轉化而來。

          3. 由于原告公司增資程序尚未完成,原告公司股東會議中并未要求增資股東承擔強制繳納義務,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被告享有增資擴股后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且原告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中也證實了原告公司各股東實際繳納投資款和誰經手收取無法核實。故原告認為被告增資不實而被告不愿補足時,可通過股東會決議按被告實際到位資金決定被告享有的權利,而無權強制要求被告增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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