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原告曾和他人合伙投資設立陸川縣珊羅長納聯營紅磚廠。2010年元月13日,被告陳漢明以伍萬叁仟元價格收購原告的合伙份額,并于當日書面出具了一份“協議”給原告收執。被告陳漢明接收后,以該磚廠合伙人身份參與該磚廠的經營管理和享有收益處分權。至2011年,被告先后支付了27000元給原告。2012年6月被告拒絕支付所欠的款項,至今尚欠原告26000元。遂要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磚廠轉讓款人民幣26000元給原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決】
支持原告訴求。
【律師觀點】
本案關系簡單,事實清楚,被告以原告欠磚款為由抗辯,主張抵銷,但在本案中,欠磚款與合伙份額轉讓款是兩個法律事實,與本案沒有關系,被告以此為由要求抵消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如需要求原告清償磚款,則要另行起訴。
合伙企業是一個封閉式的人合企業,企業內部劃分合伙份額,持有的合伙份額的多少視合伙出資的多少而定。合伙企業的出資可以是貨幣、非貨幣出資,也可以是勞務出資。合伙企業應當有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等同于公司章程,約定合伙企業的管理事項等經營事項。合伙份額的轉讓流程就很麻煩,如果對外轉讓,則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對轉讓的份額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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