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9日,公司注冊資本為10030萬元。2013年A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15年被債權人申請破產,發現A公司的各股東,特別是作為控股股東的B公司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其投入到A公司作為注冊資金的5025萬元全部來源于甲的個人帳戶,該款項從甲處來,經過注冊驗資完成后,隨即又退還給甲本人。至此,B公司在A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又將注冊資金全部抽逃。
B公司及其他各股東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了抽逃出資,導致了公司利益的受損及對外償債能力的明顯下降,造成A公司在只經營了一年多的時間內就出現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正常運轉并最終破產的結局。事實上,B公司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已經在(2014)揚邗商初字第0312號案件中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F為了維護A公司及各債權人的利益,特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1.被告揚州B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返還出資款本金4410.83萬元;
2.駁回原告江蘇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1.A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股東抽逃出資的相關情形。本案中, A公司的出資中有9000萬元均來源于案外人甲,而在A公司完成驗資注冊成立后的極短時間內,其注冊資金中的7900萬元即以各種名義轉出并回到最初提供9000萬元資金的甲名下,這些資金轉出沒有經過相關程序,也沒有證據證明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且B公司對資金轉出的合規性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對其主張出資來源于該公司自有資金的說法亦不能舉證加以證明,前述情形符合抽逃出資的特征,可以認定A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事實成立。
2.B公司應當承擔抽逃出資的責任。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法定義務。B公司作為A公司控股股東,不僅應負出資義務,還負有維持公司資本穩定的義務,現包括B公司在內的A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行為,B公司當然應承擔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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