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程序銜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同時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1)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清算組制作的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
(2)強制清算程序中,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受理。
二、人員銜接:
公司強制清算轉入破產清算后,原強制清算中的清算組可能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公司人員的,在破產清算中選任管理人時應將其剔除。原強制清算中的清算組《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除非存在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不宜擔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指定該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作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該中介機構作為新成立的清算組管理人的成員。
三、工作銜接
原強制清算中的清算組應當及時將清算事務及有關材料等移交給管理人。公司強制清算中已經完成的清算事項,如無違反企業破產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的情形的,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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