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債權人可以向股東直接求償,否認公司的獨立擔責能力,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制度大陸法理論上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英美法理論上稱為“股東的直索責任”或“刺破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3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款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直接規定,但這一規定較為抽象概括,2019年11月最高院出臺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補充。
《九民紀要》對實踐中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這三種典型的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為作了詳細規定和解釋,并對于該制度的適用提出“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的原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1、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混同,判斷標準在于公司是否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且無法區分,使得公司財產被股東無償使用。這是一種赤裸裸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2、過度支配與控制
由公司控股股東過度操縱公司決策過程,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成為控制股東的傀儡,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主要表現為母子公司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空殼經營等。
3、資本顯著不足
指公司設立后實際經營中,股東實際投入較少資本從事力不能及的經營活動,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嫁投資風險。但其判斷標準有很大模糊性,適用時應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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