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1.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有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經申報的債權不得清償,建設工程價款也不例外。經申報的建設工程價款,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申報的債權盡審查義務。
對于破產案件受理時,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不需要經債權人會議表決。
2. 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申報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是無期限的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如超過六個月期限,則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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