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東代表訴訟是在公司利益受損害,窮盡公司救濟手段救濟不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提出方式
①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②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
③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
④ 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提起訴訟有一定的前置程序,指的是股東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接到該請求,經過一定期間而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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