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般在公司日常運營之中,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之便與關聯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并不少見。這類關聯交易,往往都是某些公司高管,為了將公司合法財產通過“左手轉右手”的方式,據為己有或者“無私”地獻給親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類似的交易完全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實踐該怎么處理呢?
首先需要明確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關聯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高管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根據合同法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也就是說,當債權人認為公司高管的關聯交易行為損害其利益的,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

因此,為了避免出現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情況,債權人應當盡可能多地關注債務公司的動態,尤其是涉及財產方面的變動,一旦發現損害己方利益的不公平關聯交易,就應該及時聯系債務公司進行處理。要是協商處理不成的,果斷委托公司律師起訴追償,避免拖延時間過長,出現證據滅失等不利于訴訟的情況。
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撤銷權行使是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于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說,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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