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眾所周知,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前提是具備公司股東資格。但是這里的股東資格能不能包括“前股東”呢?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實踐中,絕大多數法官、律師、甚至學者是支持行使知情權的前提是現行股東,“前股東”是不能行使知情權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七條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由此可見,“前股東”行使知情權需要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否則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是本人認為這個規定不具備合理性。因為股東之所以行使知情權完全在于自己的權利被大股東或者實際經營者限制了,導致很多不利的后果。即使是“前股東”也一樣存在。因此喪失股東身份后更難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害!
綜上,本人認為應當建立如下的“前股東”知情權保護機制或者限制:
1、訴訟時效的限制即設定一定時間,讓“前股東”可以行使知情權,如三年;
2、行使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其具備股東資格的時間范圍內,且期間與其他現股東一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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