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甲公司出讓100%股權給乙公司,乙公司取得股權后將部分股權轉讓給丙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需要向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但后期出現甲方反悔,拒絕配合報批程序。后丙方起訴至法院確認其股權份額。
一審法院:三方各自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均有效;上述股權轉讓雖然需要報批,但沒有報批并沒有證據表明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且甲方此時拒絕配合屬于故意設置障礙,應判定有效。
二審法院:甲乙丙三方簽訂合同各自真是有效;甲方故意設置障礙,拒絕不配合報批手續視為產生類似法律效力,故予以維持。
最高院:甲乙丙三方簽訂的合同屬于成立,但沒有生效(原因是沒有履行報批審查手續);當事人刻意不辦理或者不協助的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可以直接判決當事人自己履行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點評:本案中如果不是因為甲方自身原因不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則該合同不生效;股權轉讓合同屬于民事行為中一種特殊轉讓,自然受到《民法》的調整;民法的基礎包括了誠信信用原則,相當于大樓的地基,其他法律的制定不得違背該原則,更何況民事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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