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離婚協議是怎么樣的
生效離婚協議是經雙方依法訂立后,必須經過夫妻離婚登記后方可生效。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民法典》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二、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不一定可以反悔。
1.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可以變更。在辦理離婚登記后便不能變更了。
2.如果關于財產的分割,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多久
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三年。離婚之后發現對方不履行協議的,應該在三年之內起訴。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之后就開始生效,生效之后就應該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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