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即是說法律賦予了贈與人在未完成贈與行為時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同時規定有但書條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關于任意撤銷權的規定。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是否能夠撤銷,現如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不過就筆者而言,筆者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應該被任意撤銷。原因如下:
1、離婚協議屬于有人身關系的協議,不應當引用約束平等主體權利義務的贈與相關規定。
2、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名下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質的義務。
3、屬于一項諾成性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隨意撤銷不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會助長不守誠信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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