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麗和小張因工作相識后便結婚?;楹蟪跗趦扇讼嗵庍€算融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生活中逐漸產生分歧,小張經常以說教形式對小麗進行言語辱罵,比如“你這個廢物!你連豬都不如!沒我你根本活不了!”等諸如此類,貶低女方能力、打擊女方自信、侮辱女方自尊的話,直到雙方感情破裂。隨后小麗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委托我方進行代理。
【方案與結果】
家庭暴力是法院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而本案的焦點就在于,小張的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事實上,語言暴力其實也屬于家庭暴力范疇。比如瞧不起你、侮辱你、各種挑剔、經常指出你或者是你家人的過錯來嘲諷你、甚至抬高別的異性打擊你,認為沒他你活不下去等等,這種對一方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的損害和打擊,其實就是一種不亞于身體傷害的家庭暴力。
但在本案中,小麗手上沒有對方語言暴力的證據,這樣的話,離婚就比較被動,為了能幫助小麗快速離婚并脫離目前的困境,我們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的勸解,雙方最終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律師叮囑】
在遭受家暴以后,當事人想要離婚的話,建議保留好證據,直接進行訴訟離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文末聯系沈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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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師電話:134382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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