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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盡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否更多的分得父母的遺產

          發布時間:2020-05-14 09:19

          基本案情:
           
            李某與被繼承人樊某共有四個女兒,分別為長女甲,次女乙,三女丙,四女丁,后四個女兒均相繼出嫁,二老獨自在家生活。

          1999年,四女丁離婚攜兒子小韓回娘家與二老同住,三個姐姐偶爾來探望父母。

          2003年,樊某夫婦與四女丁簽訂贍養協議,約定二老由女兒丁照料直至百年,二老將現有的三間土墻房等財產贈與女兒丁,但二老在世期間丁不得處理。

          2008年至2009年,丁將樊某夫婦原有的三間土墻房扒除后重新建造了二層樓房,后又陸陸續續建造了其他房屋。
             2010年,李某去世。

          2016年6月,丁、小韓和樊某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別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樊某名下被拆除房屋系丁建造的二層樓房,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由丁代簽,其名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共有拆遷補償款952583元,該款系丁領取并保管。

          2016年7月27日,樊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樊某夫婦的喪事相關事宜及費用均由丁一人負責。
             后甲、乙認為樊某名下的拆遷利益屬樊某留下的遺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樊某名下的拆遷補償款952583元屬其遺產,鑒于丁對樊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丁可繼承上述補償款55%的份額即523820.65元,甲、乙、丙各繼承15%的份額即142887.45元。因上述款項均在丁處,故由丁向甲、乙、丙各返還142887.45元。

          后丁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丁補償甲、乙各人民幣5萬元,甲、乙、丙不再對樊某夫婦留下的遺產主張權利。

          律師指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樊某名下所獲拆遷利益是否屬其遺產。

          樊某所獲拆遷利益源于其作為被拆遷人與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的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雖然樊某名下被拆遷房屋系丁建造,但該協議書本就是丁代樊某簽訂,表明丁對該協議書的內容是知情的、認可的;且在該協議書簽訂的前后,丁未與樊某對該協議書載明的拆遷利益由誰享有作出與協議書不一致的約定。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樊某作為簽訂案涉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一方因該協議書的約定所獲利益應由樊某本人享有。即樊某名下所獲拆遷補償款共計952583元應屬其遺產。

          關于遺產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樊某只有四個女兒是其繼承人,其中三個女兒只是偶爾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丁在樊某在世時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對樊某盡心照料,可以認定丁對樊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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