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例:2000年12月,蔣某與孫某登記結婚,婚姻期間兩人并未生育孩子。2012年4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時孫某已懷孕7個月。因蔣某與孫某離婚前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孫某承認腹中胎兒與蔣某無血緣關系,可此事實卻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雙方離婚后,女兒孫妙(化名)出生,孫某在計生部門將孫妙的親生父親登記為蔣某。受此影響,蔣某再婚后生子無法辦理相關出生登記手續,給蔣某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為了明確蔣某與孫妙之間的非親子關系,蔣某多次與孫某協商解決途徑,但均沒有結果。無奈之下,蔣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蔣某與孫妙系非親子關系。
律師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北景钢?,蔣某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與孫妙做親子鑒定,但孫某不予配合,親子鑒定未能做成。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另外,其實自2011年1月起,蔣某與孫某便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女方已懷孕7個月,顯然此腹中胎兒與原告并無血緣關系。而且孫某還與蔣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承認腹中胎兒與蔣某無血緣關系,并對胎兒出生后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約定。以上事實足以證明蔣某與孫妙之間為非親子關系。
律師提醒:親子關系否認制度設計還是要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還要考慮隱私權、家庭和睦等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了需雙方自愿才可做親子鑒定。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難以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所以法律才規定了親子關系否認制度。這一制度設計一方面體現了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我國主流的人性本惡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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