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遺囑可以分為五類: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訂立不同的遺囑,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程序。
第一,作為所有遺囑中效力最強的遺囑,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二,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且注明年月日并簽名。所以,遺囑人寫的日記也是有成為遺囑的可能性的。
第三,代書遺囑就像其名稱一般,是遺囑人請他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除代書人以外,還必須另有一名見證人在場,書寫完成后應該注明年月日,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另一見證人簽字。
第四,錄音遺囑制作時也需要由兩名見證人進行見證。
第五,口頭遺囑作為一種臨時訂立的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名見證人在場時訂立的遺囑。口頭遺囑的命運有二:若遺囑人死亡,則口頭遺囑生效并遵照執行繼承;若危急情況得到解除,遺囑人的口頭遺囑需由遺囑人以上述方式之一進行確認,否則該口頭遺囑失效,視為沒有訂立遺囑,若遺囑人死亡,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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