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審理范圍應當依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來確定。因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即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和放棄自己的主張。其次,二審程序不是對第一審程序的簡單的重復,二審程序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糾正一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裁判,解決在第一審中未能解決的糾紛。而一審程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中一般不重復處理。二審中人民法院對案件不一定進行全面審查,而是將審查的重心放在與當事人上訴請求有關的問題上。這樣既能節約司法資源,又縮短了審理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第二審人民法院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為其審理范圍,對上訴請求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既包括對有上訴請求有關事實的審查,也包括對適用法律的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時,不受上訴審理范圍的限制。
2、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的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3、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當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時,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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