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訴訟中無論是針對判決的上訴還是針對裁定的上訴,其審限均為法定可變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案件經過二審法院裁判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即為終審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我國是二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終審裁判,一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二審裁判再行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第二審法院的裁判存在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進行救濟。
(二)不得重新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在判決六個月后可以再行起訴。
(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于第二審法院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從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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