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再審是指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既然民事再審是為了糾正一身或者二審中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那么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還能在再審中申請執行嗎?
關于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的第178條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strong>
在兩審終審案件中,終審判決一經下達即生效。生效判決當然是要執行的。除非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審理前裁定中止執行的,如若裁定中止執行,民訴第185條規定: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立案的,那么等再審判決下來,如果再審中認定二審判決有錯誤,改判的,那么必須停止執行二審判決,已經執行的標的退回(執行回轉)。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不予立案或者裁定維持二審判決的,那么繼續執行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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