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中間人“截賄”屬于詐騙還是介紹賄賂?

          發布時間:2020-03-31 09:35

          “截賄”并不是法律用語,而是指賄賂犯罪中,中間人受托向受賄人轉交賄賂過程中,向行賄人報“高價”,自己將中間“差價”據為己有的一種行為。近年來,在賄賂犯罪中,不時出現這種案例。

          對于中間人謊稱可以有關系幫助行賄人,而實際上沒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沒有聯系的,其占有“賄賂”的行為,大多以詐騙罪定罪。

          行為人在介紹賄賂過程中,截留部分款項的,如何處理,司法機關仍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多數裁判一旦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對行為人的“截賄”行為也就不再作單獨評價,而只是將“截賄”所占有的財物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也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截賄”的金額構成詐騙罪,轉交受賄人的金額屬于介紹賄賂罪。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

          一、從犯罪構成看,“截賄”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物→對方遭受財產損失。由此看來“截賄”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從兩個行為的關系看,介紹賄賂、“截賄”是獨立的行為。介紹賄賂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行為人受行賄人之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信息,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第二種,行為人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其尋找索賄對象,轉告索賄人的要求等。無論哪種情形,介紹賄賂罪并不能包含中間人的“截賄”行為。目前也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將“截賄”行為作為介紹賄賂罪從重處罰情節。

          三、從法律效果看,若僅認定介紹賄賂罪一罪,量刑偏輕,刑法目的不能完全實現。

          賄賂型犯罪的量刑相較詐騙罪較輕。從實際情況看,中間人利用轉送賄賂的機會騙取他人財物,與單一的介紹賄賂罪相比,其主觀惡性程度更高,如果在定罪量刑上如不加以體現,顯然有失公允。

          Scan me!

          關注對應公眾號后可以手機閱讀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

          建议使用竖屏浏览,以获得最佳体验

          如需横屏浏览,请点击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