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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0-02-20 10:34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

          3.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4. 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由于法條抽象規定和相關概念模糊,除開構成要件,還有以下問題需要明晰:

          一、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的定義

          現行刑法把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使其脫離了侵犯財產罪這一章而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范疇,從此意義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為反映市場交易內容的債權和物權合同,而不應包括諸如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時,由于刑法在金融詐騙罪一節中新設立了集資、貸款、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卷、保險詐騙罪等罪名,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自然對上述內容予以排除。實踐中利用如抵押、質押、合伙、承包、租賃、聯營、買賣、加工承攬、保管合同進行詐騙,必然侵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合同詐騙罪的主觀罪過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罪過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同詐騙是目的型犯罪,目的型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行為人為了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必然要積極采取各種合同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的認識而實現其犯罪的目的?,F實生活中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對自己能否履行合同并無把握或根本無力履行合同,在收取對方的貨款或定金后,對合同的履行不積極作為而占有對方的貨款或定金,對這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三、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是指在合同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使對方陷于錯誤的認識,從而達到發生、變更、消滅一定的權利義務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區別是動機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只想單方享有合同的權利而無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愿,非法占有合同對方當事人的錢財是其目的所在。合同欺詐的行為人采取欺詐的方法,旨在使相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行為來間接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傊袨槿酥饔^上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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