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甲、乙、丙、丁構成共同犯罪后,甲指使乙包攬全部罪責、包庇同伙、向偵查機關作虛假陳述,甲的此教唆行為是否應當構成為妨害作證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非法手段妨害作證的,也構成本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囑托、請求、勸誘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證罪論處。
筆者觀點:教唆同案犯不應構成妨害作證罪,理由如下:
1.現代刑事訴訟理念容納被告人不必自證其罪。
我們不能要求犯罪人必須要如實供述,那么我們也就不能期待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互相揭發、如實相告。被告人口供只是證據種類之一,共同犯罪人之間的相互隱匿與阻礙證人作證、阻礙被害人陳述、阻礙鑒定人作出鑒定結論不具有等價性,屬于一種不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能享受坦白的優惠待遇。
2.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表明不如實供述不構成新的犯罪。
坦白是非常明確的法定量刑情節了,對于坦白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么,對于不坦白則不能從重處罰,因為已對不坦白作出了負面評價(不能因此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既然不能從重處罰,更不能將其認定為構成新的犯罪。
3.期待可能性理論應當包容當事人的虛假供述。
在單獨犯罪情況下,行為人犯罪后潛逃躲避、向司法機關作虛假供述,甚至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等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受處罰,因為很少有人在實施犯罪以后愿意坐以待斃的。單獨犯罪的情形如此,共同犯罪也一樣。
故,教唆同案犯不應構成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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