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現實生活中許多特殊人員,比如精神病患者犯罪了會減輕甚至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中對特殊人員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對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即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其犯罪時是否能夠分辨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對于犯罪時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定程度喪失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應的醉酒的人犯罪時可能也處于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但是是否讓自己醉酒是可控的,所以無論醉酒的人是否喪失自控能力,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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