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此,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有用人單位、職工本人、職工近親屬及工會組織,但用人單位負有先申請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申報工傷,如果拒絕申報,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做法如下: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其次,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1款的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關注對應公眾號后可以手機閱讀
如需横屏浏览,请点击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