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在醫療過程中,由于醫護人員的特殊地位,有很多了解患者的隱私,而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識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患者的隱私可能會被泄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實踐中侵犯患者隱私權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一、超出知情范圍窺探患者隱私
在診療過程中,患者有如實向醫務人員作出說明的義務,比如向醫務人員介紹自己的家族病史等信息以便醫務人員作出準確的診斷。但這種說明義務應當以有利開展診療活動所必要的信息資料為限。
如果醫務人員超出職責需要擅自擴大知情范圍而向患者或其近親屬以編造、說謊等手段取得信任進行刺探、收集、記錄個人信息等行為,雖然一定范圍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偽劣影響,但是也構成對患者個人隱私的侵犯。
二、故意泄露、公開傳播或直接侵擾患者的隱私
醫務人員對基于其職責和診療需要在知情權范圍內獲悉的患者個人隱私,負有他保密義務,不得對他人泄露,故意泄露、公開傳播或者直接侵擾患者都構成對患者的隱私侵權。
三、醫務人員非診療職責需要知悉患者隱私
醫務人員的主體均為對患者負有診療義務的人員,享有一定的對患者個人隱私的知悉權。所以醫務人員基于診療職責需要其對患者個人隱私享有知情權是唯一的侵權抗辯事由,不負特定義務的醫務人員非診療職責需要知悉患者隱私的就可能構成對患者隱私權的侵犯。
四、直接侵入患者身體侵犯隱私
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病情的需要,可以通過必要地眼看、手摸等行為和輔助醫療器械對患者的身體接觸進行診療。但對于比如假借身體檢查、編造其他不利理由直接惡意接觸或窺視患者身體隱私的,是侵犯患者隱私權的具體情形之一。
五、醫方擅自允許醫學院實習生觀摩對患者的治療過程
醫療機構對于醫學院學生的臨床實習具有教學義務,但實習生觀摩學習對患者的治療過程需要得到患者的同意,醫療機構未得到患者的允許擅自組織醫學院實習生觀摩對患者的治療過程的,構成侵權。
六、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及有關資料
病歷檔案是指關于患者在接受醫療期間所有過程情節的書面記錄與文件。其中涉及患者病情、治療情況等個人信息,醫務人員要盡到保密的義務,不暴露診療過程中知悉的患者隱私,也不主動打聽或聽取他人診療中知悉的患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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