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遺棄動物是當事人行使物權權能的形式之一,但是動物是有生命的個體,基于動物的本性在被遺棄或者逃逸之后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要由于其管理不當遺棄動物或者動物逃逸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的適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要求實施侵權行為的是遺棄、逃逸的動物
該規定的適用要求事實侵害的是被遺棄或者逃逸的動物,這是對動物狀態的要求。不處于遺棄、逃逸期間的比如將飼養的野生動物放還大自然,或者遺棄、逃逸的動物有新的飼養人飼養的,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由新飼養人承擔責任。
因為若將飼養的野生動物放還大自然,則不存在遺棄、逃逸的問題,后來該動物致人損害的,原飼養人也不承擔責任。
二、造成他人損害
對于遺棄、逃逸動物的加害行為,包括該動物的直接加害行為和間接加害行為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其動物的加害行為應理解為動物的加害行為是由于動物的本性或者受到外部刺激而造成。如果動物的加害行為并非出于動物本身的獨立行為,則不構成動物加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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