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在醫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特殊情況下,醫務人員不宜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此時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這里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代理權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包括兩類情況:一是身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和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前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些類型的人由于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無法以自身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以在其接受診療時應當由其近親屬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
二、特殊的行為能力受限的代理權行使
特殊的行為能力受限包括兩種情況:疾病狀態下意識障礙患者和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權行使。
在實踐中,即使患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為防范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出現不可預見的事件,醫療機構應首先要求其指定代理人,如患者發生意識喪失或意識障礙后,利用合法的授權實施后續治療。如果患者突發意識障礙,又沒有任何事前委托,醫療機構不可能直接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這時患者的近親屬作為知情同意權行使的代理人應當依法獲取患者的診療信息,并決定是否簽署知情同意書。
心理脆弱患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無意識障礙,而客觀上患者需要近親屬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此時可以允許患者的近親屬代理行使診療中的知情同意權。
關注對應公眾號后可以手機閱讀
如需横屏浏览,请点击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