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受讓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下列四種情形,由受讓人承擔責任:
1. 原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賣、贈與給受讓人,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受讓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2. 出賣人將機動車出賣給受讓人,按約定受讓人支付全部價款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尚未支付全部價款的受讓人駕駛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 機動車所有人與他人試用買賣,在相對人認可之前,相對人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4. 機動車所有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機動車出租給合同相對人,合同相對人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具體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具體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的義務不因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的分離受到影響,保險公司應支付交強險保險金。
2. 交強險與商業險不足以彌補的損失,由享有運行利益的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 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由最后一次轉讓的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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