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建筑市場,分包是普遍現象,《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對工程分包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分包單位如無相應資質,無論發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律無效。但是如果分包單位有相應資質,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是否有效?
一、建設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總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的行為。按分包內容不同,建設工程分包主要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分別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施工活動。
二、分包合同的效力
對于分包合同的效力,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律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雖未明確規定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合同無效。但是結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發包方同意為前提,但勞務分包除外。

這兩種觀點之中,第二種觀點更切合實務認定。理由是:
1. 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質量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其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執行。專業工程的質量對建設工程質量更為重要,故合法的專業分包需要經發包人同意。
2. 相對于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對專業技術的要求相對較低。對建設工程質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較弱,且作業人員大都為農民工。如果以建設單位同意為勞務分包合法的前提,那么就會導致大量的農民工就業產生困難,并且造成勞動力成本的提高。
3. 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僅將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專業工程分包視為違法分包,而未將勞務分包列為違法分包,雖該《辦法》是屬于規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標準的法律依據是《建筑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所以可以用作為認定分包效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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