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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乘人之危合同的認定方法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12-11 09:07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認定方法是什么

          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己訂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條件:

          1.一方當事人陷于危難處境,如處于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

          破產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 “危難”除了指經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

          2.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于無奈而違背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為故意。行為人不了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錢,主動提出以低價將房屋賣給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約,該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為由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4.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并不以已經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二、撤銷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時間限制

          撤銷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有時間限制。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時間限制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此外,撤銷權還受到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的除斥期間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被撤銷前有效,被撤銷后無效。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訂立的合同。

          標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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