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哪些原因會導致合同部分無效
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合同部分條款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部分無效如何處理
合同部分無效處理如下:
1.如果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該部分應相對獨立,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可分割,即本條所稱,合同的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如果部分無效條款與其他條款不可分割,或當事人同意合同條款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款,則合同部分無效,導致整個合同無效,無法確認部分無效,另一部分合同內容保持其有效;
2.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合同剩余部分的效力對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三、合同部分條款無效對整個合同的效力有影響嗎
合同部分條款無效對整個合同的效力有影響。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那么整個合同是否還有效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般情況下,如果整個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如果未被影響的,則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如果部分條款無效影響其他部分條款的效力的,則整個合同就都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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