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喪失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主合同的補救方法之一而約定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定金包括以下要點:
1. 違約定金的要式性: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 當事人須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樣或者約定“定金罰則”,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二者必有其一,否則不成立定金合同。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訂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對定金的數額有所限制。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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