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李某系某一長途運輸的個體戶。2002年7月30日,李某駕車到鄰縣運輸貨物,在返回途中,行經縣城的十字路口,其由北向西右轉彎時,與張某駕駛的由南向西正常行駛左轉彎的小客車相撞,兩車損失慘重,張某受輕傷。
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張某系無證駕車,但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李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4項“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規定,由此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 律師分析 —
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本案中,張某無證駕駛雖然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但這個行為對于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承擔事故責任,應由李某承擔全部的事故責任。
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違章就一定能導致交通事故。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并不意味著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其中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
在分析事故原因時,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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