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魏某是長沙一家制藥廠的工會主席。某日,魏某駕車去參加市工會召開的一個會議。當車行至十字路口時,魏某等綠燈亮起時就繼續往前行駛,就在車剛過斑馬線時,發現前面有一名行人王某從路的右邊走來,魏某趕緊剎車,并使勁按喇叭,打方向盤避讓,結果車頭還是撞倒了王某。魏某趕忙下車,看見王某躺在地上,滿臉是血,不停地呻吟。當時過往車輛很少,沒有人愿意幫助魏某,魏某只能用自己的車將王某送到醫院。
由于搶救及時,王某脫離危險。事后,魏某和王某一起到事發地管轄區的交警隊接受處理。由于事故現場已不復存在,也沒有證人和證據能證明事發當時的情形,最后交警隊以事故現場被破壞為由,認定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魏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 律師分析 —
事故現場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并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最有力的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事故發生后,魏某及時搶救王某生命的行為是正確的,并且如果沒有過往車輛和救護車,傷員又需要緊急搶救的,可以使用事故車輛運送傷員。也就是說,魏某在其他車輛不予協助的情況下,用自己的車送王某去醫院是正確的,但是魏某在移動車輛和受傷的王某時,應該用粉筆、白灰等物品在現場做好標記,這樣才能讓交警隊在處理事故時有據可循。
因此,在事故發生時,由于魏某未能按照以上方法保護好事故現場,導致無法證明魏某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證明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所以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魏某因此對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收集相關的證據以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比如,如果該十字路口設有攝像頭的話,魏某可以調取該錄像資料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沒有,魏某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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