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在司法實踐中超額保險案件司空見慣,我國《保險法》籠統規定為:“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沒有明確區分善意超額保險與惡意超額保險,對此,給現實交易中帶來諸多不便,在商事領域應該本著促進交易便捷原則,同時遵從合同法的宗旨,只要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即為有效。本文主要探討對超額保險的分類以及超額保險的法律效力問題。
超額保險的分類: 依據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產生的主觀狀態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將其區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善意的超額保險一般出現在不定值保險之中。或者由于投保人、保險人出于善意,過高地估計財產的價值,或者由于保險財產價值的下降,使得保險標的出險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各國保險法律均規定了,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 惡意的超額保險,是指超額保險的產生,由于當事人的欺詐導致。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也有國家法律規定,無論超額保險出于善意或者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真正超額保險,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通常有,投保人基于善意或惡意目的向保險人投保,或者是保險人基于善意或惡意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不真正超額保險,與投保人保險人的主觀意志無關,指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保險期內發生波動,這種波動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無法預計的,如市場貶值,使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介紹四種超額保險的認定學說:
保險合同締約說:以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的價值來認定超額保險,當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價值低于保險金額時將導致超額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說: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以此價值與保險金額作比較,低于保險金額時,即發生超額保險現象,此種認定方法對要保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比如說,像數碼產品、汽車的貶值是很快的,只要使用過,無論多久就變成了二手貨,標的價值遠遠低于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價值。
保險責任期間說:以保險公司承擔的整個保險責任期間的價值來認定超額保險。
最高價值時點說:保險標的從訂立保險合同時開始會有一個最高價值點,以保險標的價值最高的那一個時點價值與保險金額相比較,低于保險金額則為超額保險,這種認定方法有利于被保險人。
我國保險法并未明確區分善意超額保險與惡意超額保險,也沒有區分真正超額保險與不真正超額保險,而是籠統的規定超額保險合同超過無效,這實際上對投保人是不利的,為了促進市場交易便捷,法律上應該對超額保險問題進行詳細規定,同時也是也是填補法律對超額保險規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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